糖尿病用藥路徑 ADA 2026 × 健保藥品給付規定 5.1

Type 2 Diabetes ・ ADA Standards of Care 2026 + NHI 5.1

糖尿病降血糖用藥試算

兩段式運算:第一段依 ADA《Standards of Care in Diabetes—2026》第 9 章 (Diabetes Care 2026;49(Suppl.1):S183–S215)之 Figure 9.4 與建議 9.5–9.23, 依 ASCVD、心衰竭、慢性腎臟病、MASLD/MASH、體重與血糖目標產生用藥建議; 第二段再把每一類藥送進「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第 5 節 5.1 糖尿病用藥」, 判定健保給付、附條件給付或需自費,並標出指引與給付之間的衝突條款。

糖尿病的藥不是只看血糖高低,還要看有沒有心臟病、心臟衰竭、腎臟病與體重。 這個工具會先用美國糖尿病學會 2026 年的最新建議算出適合的藥, 再幫您對照台灣健保的給付規定,告訴您哪些健保會付、哪些要自費。

  • ADA 2026 Figure 9.4
  • 健保 5.1 逐條核對
  • 併用禁止條款提醒
  • 自費缺口標示

病人資料

為必填。共病與現行用藥填得越完整,健保核對越精準。

一、基本資料
二、心血管與腎臟共病

ADA Figure 9.4 左側之決策依據;其中「重大心血管事件」同時是健保 5.1.3.2 第 3 點的特別通道。

三、現行降血糖用藥
🩺

填寫左側資料後,按下「產生 ADA 建議+健保核對」
即會在此顯示用藥建議與給付判定。

依據條文與對照表

以下摘錄自本頁使用的兩份原始文件,供核對。

ADA 2026 第 9 章主要建議(本頁引用者)

9.5 以人為中心的共享決策應引導第二型糖尿病的降血糖藥物選擇;所用藥物須具足夠效力達成並維持治療目標,並考量心血管、腎臟、體重與其他共病之影響、低血糖風險、費用與可近性、不良反應與耐受性及個人偏好(E)。

9.6 起始治療即可考慮合併治療,以縮短達到個人化血糖目標的時間(A)。

9.7 已確診或高風險之動脈硬化性心血管疾病(ASCVD)者,治療計畫應納入具實證可降低心血管事件之藥物(GLP-1 RA 及/或 SGLT-2 抑制劑),用於血糖管理與全面心血管風險降低,不論 HbA1c 高低A)。

9.8 合併心衰竭(收縮或舒張功能不全皆然)者,建議使用 SGLT-2 抑制劑,兼顧血糖管理與降低心衰竭住院,不論 HbA1c 高低(A)。

9.9a 合併肥胖與症狀性 HFpEF 者,治療計畫應納入雙重 GIP/GLP-1 受體促效劑(具改善心衰竭症狀與降低事件之實證),不論 HbA1c 高低(A)。9.9b 或納入具相關實證之 GLP-1 RAB)。

9.10 合併慢性腎臟病(確認之 eGFR 20–60 mL/min/1.73m² 及/或白蛋白尿)者,應使用具此族群實證之 SGLT-2 抑制劑或 GLP-1 RA,兼顧血糖管理、延緩 CKD 進展與降低心血管事件,不論 HbA1c 高低;SGLT-2 抑制劑之降糖效果於 eGFR < 45 時減弱(A)。

9.11 合併進展期 CKD(eGFR < 30)者,因低血糖風險較低且可降低心血管事件,優先使用 GLP-1 RAB);透析病人可安全啟動或延續不依賴腎臟清除之 GLP-1 類藥物(C)。

9.12 合併 MASLD 與過重/肥胖者,考慮使用具 MASH 實證之 GLP-1 RAA)或具潛在效益之雙重 GIP/GLP-1 RA(B)。

9.13a 切片證實 MASH 或非侵入性檢查顯示高肝纖維化風險者,優先使用 GLP-1 RAA);pioglitazone 或雙重 GIP/GLP-1 RA 亦可考慮(B)。9.13b pioglitazone 併用 GLP-1 RA 亦可考慮(B)。

9.14 用藥計畫與服藥行為應每 3–6 個月重新評估並調整(E)。9.15 未達個人化目標者,治療調整(強化或降階)不應延遲(A)。

9.17 低血糖高風險者,啟動新藥時應重新評估並考慮減量或停用低血糖風險較高的藥物(sulfonylurea、meglitinide、胰島素)A)。

9.18 DPP-4 抑制劑不建議與 GLP-1 RA 或雙重 GIP/GLP-1 RA 併用,因無額外降糖效益(B)。

9.20 有高血糖症狀,或 HbA1c > 10%(> 86 mmol/mol)或血糖 ≧ 300 mg/dL 時,不論背景治療與病程長短均應考慮啟動胰島素E)。

9.21 無嚴重高血糖或高血糖危象者,GLP-1 類藥物優於胰島素作為起始或加成治療(A)。

9.22 若使用胰島素,建議合併 GLP-1 RA(含雙重 GIP/GLP-1 RA)以取得更佳降糖效果並改善體重與低血糖風險;加用或增量時應重新評估胰島素劑量(A)。

9.23 啟動胰島素時,除非禁忌或不耐受,應延續原有降血糖藥物以維持體重、心血管代謝與腎臟效益(A)。

9.30 有費用障礙者,可在權衡低血糖、體重增加、心血管與腎臟事件等風險下,考慮使用低成本藥物(metformin、sulfonylurea、TZD、人類胰島素)E)。

ADA 2026 Figure 9.4 — 效力分級(減重與降糖)
效力減重效力降糖效力
很高Semaglutide、tirzepatideDulaglutide(高劑量)、semaglutide、tirzepatide、胰島素、口服合併治療、針劑合併治療(GLP-1 RA + 胰島素)
Dulaglutide、liraglutide其他 GLP-1 RA、metformin、pioglitazone、SGLT-2 抑制劑、sulfonylurea
中等其他 GLP-1 RA、SGLT-2 抑制劑DPP-4 抑制劑
中性Metformin、DPP-4 抑制劑

Figure 9.4 另註明:合併心衰竭、CKD、確診 CVD 或多重 CVD 危險因子者,使用具實證之 GLP-1 RA 或 SGLT-2 抑制劑的決定,不受血糖是否達標影響。低劑量 pioglitazone 可能耐受性較佳且效果相近。

健保藥品給付規定 5.1 糖尿病用藥 — 通則(原文)

1. 藥品種類(105/5/1):(1) 胰島素;(2) Biguanides 如 metformin;(3) Sulfonylureas;(4) Meglitinide;(5) α-glucosidase inhibitor;(6) Thiazolidinediones;(7) DPP-4 抑制劑;(8) GLP-1 受體促效劑;(9) SGLT-2 抑制劑;(10) 各降血糖成分之口服複方製劑。

2. 使用條件(105/5/1、114/6/1)

(1) 原則上第二型糖尿病治療應優先使用 metformin,或考慮早期開始使用胰島素。除有過敏、禁忌症、不能耐受或仍無法理想控制血糖的情形下,可使用其他類口服降血糖藥物。

(2) TZD 製劑、DPP-4 抑制劑、SGLT-2 抑制劑及含該 3 類成分之複方製劑,限用於已接受過最大耐受劑量的 metformin 仍無法理想控制血糖之第二型糖尿病病人,且 SGLT-2 抑制劑與 DPP-4 抑制劑及其複方製劑宜二種擇一種使用

(3) 第二型糖尿病病人倘於使用三種口服降血糖藥物治療仍無法理想控制血糖者,宜考慮給予胰島素治療

(4) 特約醫療院所應加強衛教第二型糖尿病病人,鼓勵健康生活型態的飲食和運動。

健保 5.1.3 GLP-1 受體促效劑(原文)

5.1.3.1 Exenatide(如 Byetta)
1. 限用於已接受過最大耐受劑量的 metformin 及/或 sulfonylurea 類藥物仍無法理想控制血糖之第二型糖尿病患者。
2. 本藥品不得與 insulin、DPP-4 抑制劑、SGLT-2 抑制劑等藥物併用

5.1.3.2 Liraglutide(Victoza)、dulaglutide(Trulicity)、lixisenatide(Lyxumia)、semaglutide(Ozempic)
1. 限用於已接受過最大耐受劑量的 metformin 及/或 sulfonylurea 類藥物,且併用下列藥品之一持續 6 個月之後,HbA1c 仍高於 8.5% 以上之第二型糖尿病患者:(1) SGLT-2 抑制劑 (2) DPP-4 抑制劑 (3) SGLT-2 抑制劑合併 DPP-4 抑制劑複方藥品 (4) Insulin。
2. 當患者已接受前述口服降血糖藥物,及/或基礎胰島素治療仍未達理想血糖控制時,與口服降血糖藥物及/或基礎胰島素併用。
3. 發生重大心血管事件,如心肌梗塞、接受冠狀動脈或其他動脈血管再通術(revascularization)、動脈硬化相關之缺血性腦中風等之病人,於接受過最大耐受劑量的 metformin 後,仍無法理想控制血糖之第二型糖尿病患者,可考慮不須使用其他口服降血糖藥品而考慮使用 liraglutide 或 dulaglutide 或 semaglutide。(109/12/1)
4. 本藥品不得與 DPP-4 抑制劑、SGLT-2 抑制劑併用
5. 109 年 5 月 1 日前已依生效前之給付規定使用本類藥物之病人,得繼續使用原藥物至醫師更新其處方內容。

5.1.3.3 含 lixisenatide 及 insulin glargine 之複方製劑(如 Soliqua)
1. 限用於已接受過最大耐受劑量的 metformin 及/或 sulfonylurea 類藥物,且併用 SGLT-2 抑制劑/DPP-4 抑制劑/其複方/Insulin(每日劑量少於 60 單位)之一持續 6 個月之後,HbA1c 仍高於 8.0% 以上之第二型糖尿病成人病人。
2. 本品不得與 DPP-4 抑制劑、SGLT-2 抑制劑併用。

健保 5.1.1、5.1.5–5.1.8 其他條文(原文)

5.1.1 Acarbose(Glucobay)、miglitol(Diaban):限用於非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之治療。

5.1.2 Guar gum:限糖尿病治療使用。

5.1.5 SGLT-2 抑制劑及其複方:dapagliflozin(Forxiga)、empagliflozin(Jardiance)、canagliflozin(Canaglu)、ertugliflozin(Steglatro)每日最多處方 1 粒;empagliflozin/metformin 複方(Jardiance Duo)每日最多 2 粒;dapagliflozin/metformin 複方(Xigduo XR)每日最多 1 粒。

5.1.6 Glyxambi(empagliflozin + linagliptin):每日限 1 粒;限已接受過最大耐受劑量 metformin,且併用 empagliflozin 或 linagliptin 治療至少 6 個月,HbA1c 仍高於 7.5% 者。

5.1.7 Qtern(dapagliflozin + saxagliptin):每日限 1 粒;條件同上(併用 dapagliflozin 或 saxagliptin 至少 6 個月,HbA1c > 7.5%)。

5.1.8 Steglujan(ertugliflozin + sitagliptin):每日限 1 粒;條件同上(併用 ertugliflozin 或 sitagliptin 至少 6 個月,HbA1c > 7.5%)。

指引與健保的主要衝突條款
議題ADA 2026健保 5.1
GLP-1 RA + SGLT-2i 併用ASCVD/CKD 者建議互相加成(Fig 9.4)明文不得併用(5.1.3.2-4、5.1.3.1-2)
是否須先失敗於其他藥ASCVD/HF/CKD 者不論 HbA1c 即可使用須先 metformin 最大耐受劑量;GLP-1 RA 另須併用他藥 6 個月且 HbA1c > 8.5%
重大心血管事件ASCVD 為 GLP-1 RA/SGLT-2i 之首選適應症5.1.3.2-3 開放可不須其他口服藥,惟仍須 metformin 最大耐受劑量且血糖控制不理想
Tirzepatide(雙重 GIP/GLP-1)HFpEF+肥胖為 Class A;減重與降糖皆列「很高」第 5.1 節未收載,需自費
胰島素 + GLP-1 RA9.22 建議合併5.1.3.2-1 允許(insulin 為可計入之前置用藥);但 exenatide 不得與 insulin 併用
DPP-4i + GLP-1 RA9.18 不建議不得併用(一致)
提醒:這個頁面是衛教與溝通用的參考工具,是依照國際指引與健保規定整理出來的一般性建議, 不能取代醫師的診斷與處方。每個人的狀況都不一樣,實際要用哪些藥、劑量多少、健保會不會給付, 都必須由您的主治醫師依照完整的病史、檢查結果與健保最新規定判斷。 您填的資料只在自己的瀏覽器裡計算,不會上傳、也不會留存
免責聲明
  • 本工具第一段依 American Diabetes Association,《Pharmacologic Approaches to Glycemic Treatment: Standards of Care in Diabetes—2026》,Diabetes Care 2026;49(Suppl.1):S183–S215(doi:10.2337/dc26-S009)建置;第二段依「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 第 5 節 激素及影響內分泌機轉藥物」之 5.1 糖尿病用藥條文建置。兩者為臨床輔助參考,不能取代醫師判斷。
  • 健保條文會隨時間修訂,實際處方與申報請以中央健康保險署最新公告為準;本頁採用之版本為資料夾內 chap5_1150821.pdf
  • SGLT-2 抑制劑用於心衰竭或慢性腎臟病適應症時,另有其專屬給付規定(不在第 5 節糖尿病用藥範圍),需另行核對。
  • 本頁未涵蓋降血壓、降血脂、抗血小板與 finerenone 等非降糖藥物;相關內容請見 ADA 第 10、11 章與本站其他路徑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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