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slipidaemia ・ ESC/EAS 2025 Focused Update + NHI 115/9/1
高血脂用藥路徑試算
兩段式運算:第一段依 2025 ESC/EAS 血脂治療指引焦點更新(Eur Heart J 2025;46:4359–4378) 進行心血管風險分層(極高/高/中/低),決定 LDL-C 治療目標、是否須自基線再降 ≧50%, 並依 Table 4 與各建議表給出階梯式藥物組合;第二段再把這組建議逐項送進 「全民健康保險降膽固醇藥物給付規定」表一/表二與 2.6.2、2.6.3 條文,判定健保給付、需自費或需另案核對。
膽固醇要降到多少才算「達標」,每個人不一樣。這個工具會先用歐洲心臟學會 2025 年的最新指引, 算出屬於您的目標值與建議的用藥方向;再幫您對照台灣健保的給付規定, 告訴您哪些藥健保會付、哪些可能要自費。
填寫左側資料後,按下「產生 ESC 建議+健保核對」
即會在此顯示風險分層、用藥階梯與給付判定。
依據條文與對照表
以下摘錄自本頁使用的兩份原始文件,供核對。
ESC 2025 Table 3 — 心血管風險等級
| 等級 | 符合以下任一項 |
|---|---|
| 極高風險 Very high |
臨床或影像明確之 ASCVD(既往 ACS、慢性冠心症、冠脈再通術、中風/TIA、周邊動脈疾病;影像上顯著斑塊 >50% 狹窄或 CAC 顯著升高如 >300) 糖尿病合併標的器官損傷、或 ≧3 項主要風險因子、或早發第一型糖尿病病程 >20 年 重度 CKD(eGFR <30) SCORE2/SCORE2-OP ≧ 20% FH 合併 ASCVD 或合併另一項主要風險因子 |
| 高風險 High |
單一風險因子顯著升高:TC >310 mg/dL、LDL-C >190 mg/dL 或 BP ≧180/110 mmHg FH 但無其他主要風險因子 糖尿病無標的器官損傷,但病程 ≧10 年或合併另一風險因子 中度 CKD(eGFR 30–59) SCORE2/SCORE2-OP ≧10% 且 <20% |
| 中風險 Moderate |
年輕糖尿病(T1DM <35 歲、T2DM <50 歲)病程 <10 年且無其他風險因子 SCORE2/SCORE2-OP ≧2% 且 <10% |
| 低風險 Low | SCORE2/SCORE2-OP < 2% |
顯著斑塊典型定義為 >50% 狹窄;CAC 例示為 >300。標的器官損傷定義為微量白蛋白尿、視網膜病變或神經病變。本表取代 2019 ESC/EAS 指引之 Table 4。
ESC 2025 Table 4 — 依總風險與未治療 LDL-C 之介入策略
| 總 CV 風險 | <55 | 55–<70 | 70–<100 | 100–<116 | 116–<190 | ≧190 |
|---|---|---|---|---|---|---|
| 低 | 生活型態 | 生活型態 | 生活型態 | 生活型態 | 生活型態,未控制可考慮加藥 | —已至少屬高風險 |
| 中 | 生活型態 | 生活型態 | 生活型態 | 生活型態,未控制可考慮加藥 | 生活型態,未控制可考慮加藥 | —已至少屬高風險 |
| 高 | 生活型態 | 生活型態 | 生活型態,未控制可考慮加藥 | 生活型態+合併藥物 | 生活型態+合併藥物 | 生活型態+合併藥物 |
| 極高 初級預防 | 生活型態,可考慮加藥 | 生活型態,可考慮加藥 | 生活型態+合併藥物 | 生活型態+合併藥物 | 生活型態+合併藥物 | 生活型態+合併藥物 |
| 極高 次級預防 | 生活型態+合併藥物 | 生活型態+合併藥物 | 生活型態+合併藥物 | 生活型態+合併藥物 | 生活型態+合併藥物 | 生活型態+合併藥物 |
單位為 mg/dL(原文以 mmol/L 分欄:<1.4/1.4–<1.8/1.8–<2.6/2.6–<3.0/3.0–<4.9/≧4.9)。未治療 LDL-C ≧190 mg/dL 者,總風險已至少屬高風險。
ESC 2025 主要建議條文(本頁引用者)
建議表 1(風險評估):SCORE2 用於 <70 歲、SCORE2-OP 用於 ≧70 歲之外觀健康者(I B)。影像上亞臨床冠狀動脈粥狀硬化或 CT 之 CAC 升高,於中風險或接近治療決策門檻者應視為風險修飾因子(IIa B)。Box 1 之風險修飾因子同(IIa B)。
初級預防之藥物降 LDL-C:極高風險且 LDL-C ≧70 mg/dL、或高風險且 LDL-C ≧100 mg/dL,在非藥物措施已最佳化後建議使用(I A);極高風險 55–<70、高風險 70–<100、中風險 100–<190、低風險 116–<190 mg/dL 者應考慮使用(IIa A)。
建議表 2(藥物降 LDL-C):無法使用 statin 者,建議以具心血管實證之非 statin 藥物單用或合併使用(I A);bempedoic acid 建議用於無法使用 statin 而未達 LDL-C 目標者(I B);高或極高風險者於最大耐受 statin 劑量(含或不含 ezetimibe)之上加用 bempedoic acid 以達標,應予考慮(IIa C);HoFH 且 ≧5 歲、已用最大劑量降脂治療仍未達標者,應考慮 evinacumab(IIa B)。
建議表 3(急性冠心症):入院前已有任何降血脂治療者,建議於 ACS 該次住院即強化降血脂治療(I C);治療未使用過藥物且預期單用 statin 無法達標者,應考慮於該次住院即啟動高強度 statin + ezetimibe 合併治療(IIa B)。啟動或強化治療後 4–6 週應複驗 LDL-C。
建議表 4(Lp(a)):Lp(a) >50 mg/dL(≧105 nmol/L)應視為心血管風險增強因子,濃度越高風險增加越大(IIa B);建議每人一生至少測量一次。
建議表 5(高三酸甘油酯):高或極高風險且 statin 治療下空腹 TG 仍 135–499 mg/dL 者,應考慮合併高劑量 icosapent ethyl(2×2 g/日)(IIa B);FCS 所致重度高 TG(>750 mg/dL)者應考慮 volanesorsen 300 mg/週(IIa B)。
建議表 6(HIV):≧40 歲之 HIV 感染者,於初級預防不論估算之心血管風險與 LDL-C 高低,建議使用 statin;statin 之選擇應考量藥物交互作用(I B)。
建議表 7(癌症治療):屬化療相關心血管毒性高或極高風險之成人,應考慮使用 statin 以降低 anthracycline 誘發之心臟功能不全(IIa B)。
膳食補充品:本次焦點更新不支持使用未具實證安全性與明確降 LDL-C 效果之膳食補充品(含紅麴、魚油等)以降低 ASCVD 風險。
健保降膽固醇藥物給付規定表一(115/9/1)
| ASCVD 風險等級 | 起始藥物治療血脂值 | 主要目標 | 次要目標 |
|---|---|---|---|
| 極高風險 | LDL-C ≧ 55 mg/dL | LDL-C < 55 | non-HDL-C < 85 |
| 非常高風險 | LDL-C ≧ 70 mg/dL | LDL-C < 70 | non-HDL-C < 100 |
| 高風險 | LDL-C ≧ 100 mg/dL | LDL-C < 100 | non-HDL-C < 130 |
| 中風險 | LDL-C ≧ 115 mg/dL | LDL-C < 115 | non-HDL-C < 145 |
| 低風險 | LDL-C ≧ 130 mg/dL | LDL-C < 130 | non-HDL-C < 160 |
| 0 項心血管風險因子 | LDL-C ≧ 160 mg/dL | LDL-C < 160 | — |
非藥物治療:極高/非常高風險為「處置各項可改善心血管風險因子,與藥物治療並行」;高風險為「生活型態改變與藥物治療並行」;中/低/0 項為「給藥前應有 3–6 個月生活型態改變,並處置心血管風險因子」。
處方規定(極高、非常高風險):一、起始治療依基線血脂值、用藥史和臨床狀況,給予中至高強度 statin 或合併 ezetimibe。二、起始治療 6~8 週後檢測血脂,達標則維持並每 6 個月追蹤;未達標則檢視服藥狀況,考慮調整至高強度或最大耐受 statin 劑量,同時考慮合併 non-statin 治療(ezetimibe、PCSK9 單株抗體、siRNA、ATP citrate lyase 抑制劑)。三、更動治療 1~3 個月內追蹤。
處方規定(高風險):起始給予中至高強度 statin 或合併 ezetimibe,同時生活型態改變;6~8 週後檢測,未達標則考慮高強度/最大耐受 statin 或合併 non-statin 治療。
處方規定(中、低風險):先生活型態改變並處置風險因子;3~6 個月後檢測,未達標給予中強度 statin;中強度 statin 6~8 週後追蹤,未達標可給高強度/最大耐受劑量或合併 non-statin 治療。
健保表一之 ASCVD 風險等級與風險因子定義(原文)
一、極高風險
(一) 冠狀動脈疾病合併下列任一:1. 一年內曾經歷心肌梗塞。2. ≧兩次心肌梗塞病史。3. 多支冠狀動脈阻塞。4. 急性冠心症合併糖尿病。5. 周邊動脈疾病或頸動脈狹窄。
(二) 周邊動脈疾病合併下列任一:1. 冠狀動脈疾病。2. 頸動脈狹窄。
二、非常高風險
(一) 經臨床檢查確診為動脈硬化心血管疾病:1. 急性冠心症病史。2. 接受血管再通術。3. 缺血性中風/TIA 合併動脈硬化相關疾病或病史。4. 周邊動脈疾病(曾接受血管再通術、有肢體缺血相關症狀或截肢)。
(二) 經影像檢查確認有顯著斑塊負擔(≧50% 直徑狹窄率)。
三、高風險:(一) 糖尿病。(二) 慢性腎臟病(透析前,UACR ≧30 mg/g 或 eGFR <60 至少持續 3 個月)。(三) LDL-C ≧190 mg/dL。(四) CAC ≧400。
四、中風險:2 項(含)以上心血管風險因子。五、低風險:1 項心血管風險因子。
心血管風險因子:一、高血壓。二、男性 ≧45 歲、女性 ≧55 歲。三、早發性冠心病家族史(男 ≦55、女 ≦65 歲)。四、HDL-C:男 <40、女 <50 mg/dL。五、抽菸。六、代謝性症候群。
代謝性症候群(至少三項):腹部肥胖(男 ≧90cm、女 ≧80cm);血壓 ≧130/85 或使用降壓藥;空腹血糖 ≧100 或使用糖尿病藥;空腹 TG ≧150 或使用降 TG 藥;HDL-C 偏低(男 <40、女 <50)。
當 LDL-C 達到理想治療目標後,non-HDL-C(=TC − HDL-C)可作為次要標的,尤其適用於合併高三酸甘油酯、糖尿病或肥胖者。
Ezetimibe 與複方製劑給付條件(2.6.2、2.6.3,115/9/1)
2.6.2 Ezetimibe:限用於原發性高膽固醇血症、同型接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同型接合子性麥脂醇血症(植物脂醇血症)患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對 statins 類藥品發生無法耐受藥物不良反應(如 severe myalgia、myositis)者。
2. 經使用 statins 類藥品單一治療 6–8 週未達治療目標者,得合併使用本類藥品與 statins。但公告所列品項(Ezetity 10mg、Ezzicad 10mg、Ezta 10、Ezetimibe Sandoz 10mg)需經 statins 單一治療 3 個月未達治療目標者,始得併用。
2.6.3 含 ezetimibe 及 statin 類之複方製劑:
1. 限用於原發性高膽固醇血症、同型接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HOFH)病患。
2. 經使用 statin 類藥品單一治療 6–8 週未達治療目標者得使用;但公告所列品項(Agitin 10/20、Sacure 10/20、Ezta-SM 10+20、Zoliton 10/20 與 10/10、Zovastin 10/10 與 10/20、Cretrol 10/10 與 10/20、Livazebe HD)需 statin 單一治療 3 個月未達目標始得使用。
3. 本品不得與 gemfibrozil 併用。
此次修訂重點:原規定須「符合給付規定表且治療 3 個月未達標」,新制縮短為 6–8 週,並取消原「須符合給付規定表」之前提;惟上列品項仍維持 3 個月。
表二(舊制)適用品項
115/9/1 起,降膽固醇藥物原則適用表一;但公告所列之特定品項不適用表一,僅適用表二(即舊版給付規定表)。涵蓋之成分與品項包括:
simvastatin(Simvatin 20/40mg、Vatatin 20mg、Simvahexal 20/40mg、Simatin 10/20/40mg、Simpotin 20mg、Zostatin 20mg、Bezostatin 40mg、Simvatenin 20mg、Simvastatin CYH 20mg、Sinty 20/40mg、Simva 20/40mg、Sivasin 40mg)、lovastatin(Lozutin 20mg、Delipic 20mg、Lovatin 20mg)、pravastatin(Mevalotin protect 20/40mg、Joinlo 20/40mg、Pratin 10/20/40mg、Pavatin protect 20/40mg、U-Chu Pavadin 20mg、Mechol 10/20mg)、fluvastatin(Lescol XL 80mg、Fluvastatin XL 80mg、Lecitol XL 80mg)、atorvastatin(Atorva 10/20/40mg、Tulip 10/20/40mg、Anxolipo 10/20/40mg、Atotin 10/20mg、Atoty 10/20mg、Anxolightor 20mg、Atoroty 20mg、Atorin 10/20mg、Atover 10/20/40mg、Atorcal 10/20mg、Lipiminus 20mg 等)。
因此開立處方與申報前,請務必依健保代碼核對該品項屬表一或表二,兩者的起始門檻與治療目標並不相同。完整清單見資料夾內「附件2_藥品給付規定修訂對照表」與「附件1-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已收載項目異動明細表」。
Statin 強度與各方案預期降幅(臨床參考,非條文)
給付規定與指引均使用「中強度」「高強度」「最大耐受劑量」等用語但未附對照表,以下為臨床通用分類供參考。
| 方案 | LDL-C 預期降幅 | 常見品項與劑量 |
|---|---|---|
| 低強度 statin | < 30% | Simvastatin 10 mg、Pravastatin 10–20 mg、Lovastatin 20 mg、Fluvastatin 20–40 mg、Pitavastatin 1 mg |
| 中強度 statin | 約 30–49% | Atorvastatin 10–20 mg、Rosuvastatin 5–10 mg、Simvastatin 20–40 mg、Pravastatin 40–80 mg、Fluvastatin XL 80 mg、Pitavastatin 2–4 mg |
| 高強度 statin | 約 50% | Atorvastatin 40–80 mg、Rosuvastatin 20–40 mg |
| 高強度 statin + ezetimibe | 約 65% | 加 Ezetimibe 10 mg qd(單加約再降 15–20%) |
| 高強度 statin + ezetimibe + PCSK9 抑制劑 | 約 85% | PCSK9 單株抗體或 inclisiran(siRNA,約降 50%) |
| Bempedoic acid | 約 20%(單用) | ATP citrate lyase 抑制劑;可能升高尿酸,痛風病史者留意 |
- 本工具第一段依「2025 Focused Update of the 2019 ESC/EAS Guidelin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dyslipidaemias」(Eur Heart J 2025;46:4359–4378)建置;第二段依「藥品給付規定修訂對照表——第 2 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自 115 年 9 月 1 日生效)」之 2.6.1/2.6.2/2.6.3 條文建置。兩者為臨床輔助參考,不能取代醫師判斷。
- ESC 分層需 SCORE2/SCORE2-OP 數值;本工具不內建該演算法,未填入者若無 ASCVD/DM/CKD/FH 將無法完成 ESC 分層。
- 各方案之預期 LDL-C 降幅、statin 強度分類為臨床通用參考值,非指引或給付條文內容,實際反應個別差異大。
- PCSK9 單株抗體、siRNA(inclisiran)、ATP citrate lyase 抑制劑(bempedoic acid)、icosapent ethyl、volanesorsen、evinacumab 之健保給付與收載狀況不在本頁所依據的兩份文件內,本工具僅提示方向,實際給付需另行核對,未獲給付者須自費。
- 部分品項僅適用表二(舊制),請依健保代碼核對後再行處方與申報。
- 所有輸入資料僅在瀏覽器端運算,不會上傳或留存。
LDL-C 目標定位圖
依 ESC 2025 各風險等級之 LDL-C 目標(重繪,非原圖)與本例位置;同時疊上健保表一目標值以顯示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