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 SARD-ILD + PPF
間質性肺病篩檢、
PPF 判定與用藥
三段式運算:① 依 ACR/CHEST 2023 指引,判定自體免疫風濕疾病(SARD)病人是否應接受 ILD 篩檢與後續監測;② 依漸進性肺纖維化(PPF)三準則判定是否成立, 並依 ACR/CHEST 2023 治療指引(first-line/進展後/急速進展 RP-ILD)與 ATS/ERS/JRS/ALAT 之 IPF 治療指引產出用藥建議; ③ 再把 nintedanib 與 pirfenidone 送進「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 6.2.7」, 逐條核對 IPF/SSc-ILD/PF-ILD 三條給付路徑是否成立,或需自費。
肺纖維化有很多種,有些是自體免疫疾病引起的。這個工具會先看您需不需要做肺部檢查來找出間質性肺病, 再判斷病情是不是在惡化,最後告訴您可以考慮哪些藥,以及台灣健保會不會給付抗纖維化藥物。
相關頁面民眾衛教版:間質性肺病
填寫左側資料後,按下「產生建議與給付核對」
即會在此顯示篩檢、PPF 判定、用藥建議與健保核對。
依據條文與對照表
以下摘錄自本頁使用的原始文件,供核對。
ACR/CHEST 2023 — SARD-ILD 篩檢與監測建議
適用對象:RA、SSc、IIM、MCTD、SjD 五種 ILD 發生率最高的疾病。不含兒童風濕病、類肉瘤病、IPAF、未分化結締組織疾病、僵直性脊椎炎、ANCA 相關血管炎、SLE 或無法分類之 ILD。
篩檢(SARDs 且 ILD 風險增加者)
- 以肺功能檢查(PFT)篩檢,優於僅靠病史與身體檢查有條件建議
- 以胸部 HRCT 篩檢,優於僅靠病史與身體檢查有條件建議
- 以 HRCT + PFT 篩檢,優於單獨使用其中一項有條件建議
- 不建議以胸部 X 光篩檢有條件不建議
- 不建議以 6 分鐘行走距離(6MWD)篩檢有條件不建議
- 不建議以行走血氧下降測試篩檢有條件不建議
- 不建議以支氣管鏡篩檢有條件不建議
- 不建議以外科肺切片篩檢強烈不建議
監測(已診斷 SARD-ILD 者)
- 以 PFT 監測有條件建議
- 以胸部 HRCT 監測有條件建議——臨床有指示時執行
- 以行走血氧下降測試監測有條件建議
- 不建議以 6MWD、胸部 X 光或支氣管鏡監測有條件不建議
指引 Figure 1 中的監測頻率為協助應用之建議值而非規範;HRCT 於臨床有指示時執行。支氣管鏡雖不建議用於篩檢或監測,仍可用於排除感染等其他情況。
ACR/CHEST 2023 Table 1 — ILD 風險因子
| 疾病 | 風險因子 |
|---|---|
| 全身性硬化症 SSc | Anti–Scl-70 陽性、抗核抗體呈核仁型(nucleolar pattern);瀰漫皮膚型、男性、非裔美國人;早期疾病(發病後前 5–7 年);急性期反應物上升 |
| 類風濕性關節炎 RA | 高效價類風濕因子、高效價 anti-CCP;吸菸、發病年齡較大、疾病活動度高;男性、BMI 較高 |
| 特發性發炎性肌病變 IIM | 抗合成酶抗體(Jo-1、PL7、PL12、EJ、OJ、KS、Ha、Zo)、anti–MDA-5、anti-Ku、anti-Pm/Scl、anti-Ro52 陽性;技工手、關節炎/關節痛、潰瘍性皮膚病灶 |
| 混合結締組織疾病 MCTD | 吞嚥困難、雷諾現象;其他全身性硬化症之臨床或實驗室特徵 |
| 乾燥症 SjD | Anti-Ro52 抗體、抗核抗體;雷諾現象;年齡較大;淋巴球低下;嚴重齲齒 |
原文註記:具備上述特徵者發生 ILD 的風險較高,但缺乏這些危險因子並不排除 ILD 的發生;篩檢應由風濕科醫師與病人共同決策,且不必然僅限於具危險因子者。
漸進性肺纖維化(PPF)之定義
用於IPF 以外、已知或未知病因且影像上具肺纖維化之 ILD 病人。在過去一年內出現下列三項中至少兩項,且無其他可解釋之原因時,即符合 PPF:
- 呼吸症狀惡化
- 生理學上的疾病進展證據(下列任一):
(a) 一年追蹤內 FVC 預測值絕對下降 ≧ 5%;(b) 一年追蹤內 DLCO(經血紅素校正)預測值絕對下降 ≧ 10% - 影像學上的疾病進展證據(下列一項以上):
(a) 牽引性支氣管/細支氣管擴張之範圍或嚴重度增加;(b) 新出現且伴隨牽引性支氣管擴張之毛玻璃樣變化;(c) 新出現之細網狀變化;(d) 網狀變化之範圍增加或變粗;(e) 新出現或增加之蜂窩狀變化;(f) 肺葉體積喪失增加
來源:ATS/ERS/JRS/ALAT 臨床實務指引(IPF 更新版與 PPF)。ERS/ATS 2025 間質性肺炎分類聲明指出,nintedanib 與 pirfenidone 之臨床試驗顯示對 PPF 病人有效,不論其潛在診斷為何,支持以疾病行為(disease behaviour)為導向的概念,並引用該指引作為 PPF 之定義依據。
ACR/CHEST 2023 — SARD-ILD 治療建議(原文摘要)
第一線治療
- SSc-ILD 以外之 SARD-ILD:類固醇為第一線治療選項有條件建議
- SSc-ILD:不以類固醇為第一線治療強烈不建議
- 所有 SARD-ILD:mycophenolate、azathioprine、rituximab、cyclophosphamide 為第一線選項有條件建議(各疾病均以 mycophenolate 優先)
- SSc-ILD 與 MCTD-ILD:tocilizumab 為第一線選項有條件建議
- 所有 SARD-ILD:不以 leflunomide、methotrexate、TNFi、abatacept 為第一線有條件不建議
- SSc-ILD:nintedanib 為第一線選項有條件建議
- SjD-ILD、IIM-ILD、MCTD-ILD:不以 nintedanib 為第一線有條件不建議;RA-ILD 未達共識
- 所有 SARD-ILD:不以 pirfenidone 為第一線有條件不建議
- 使用 mycophenolate 且無進展證據者:不建議加上 nintedanib 或 pirfenidone有條件不建議
- 不建議一開始就以抗纖維化藥物合併 mycophenolate(相對於單用 mycophenolate)有條件不建議
- IIM-ILD:JAK 抑制劑、calcineurin 抑制劑為第一線選項有條件建議;其他 SARD-ILD 則不建議有條件不建議
- 所有 SARD-ILD:不以 IVIG 或血漿置換為第一線有條件不建議
- 第一線以最適化的內科治療優於轉介幹細胞或肺臟移植有條件建議
第一線治療後仍進展
- SSc-ILD:不使用長期類固醇強烈不建議;其他 SARD-ILD 有條件不建議
- 所有 SARD-ILD:mycophenolate、rituximab、cyclophosphamide、nintedanib 為治療選項有條件建議
- RA-ILD:加上 pirfenidone 為治療選項有條件建議;RA-ILD 以外之 SARD-ILD 則不建議加 pirfenidone有條件不建議
- SSc-ILD、MCTD-ILD、RA-ILD:使用 tocilizumab有條件建議;SjD-ILD 與 IIM-ILD 則不建議有條件不建議
- IIM-ILD:calcineurin 抑制劑、JAK 抑制劑為選項有條件建議;其他疾病不建議有條件不建議
- IIM-ILD 與 MCTD-ILD:加上 IVIG有條件建議
- 所有 SARD-ILD:不使用血漿置換有條件不建議
- SSc-ILD:轉介幹細胞移植及/或肺臟移植有條件建議
急速進展型 ILD(RP-ILD)
- 脈衝式靜脈 methylprednisolone 為第一線有條件建議(SSc 合併 RP-ILD 是否使用類固醇未達共識,若使用須密切監測腎危象)
- Rituximab、cyclophosphamide、IVIG、mycophenolate、CNI、JAK 抑制劑為第一線選項有條件建議
- 不以 methotrexate、leflunomide、azathioprine、TNFi、abatacept、tocilizumab、nintedanib、pirfenidone、血漿置換為第一線有條件不建議
- 起始即合併治療優於單一藥物:確診或懷疑 anti–MDA-5 者採三合一,其餘採二合一或三合一有條件建議
- 第一線不轉介幹細胞移植有條件不建議;但建議及早轉介肺臟移植,而非等到內科治療失敗後有條件建議
ATS/ERS/JRS/ALAT — IPF 治療建議
| 藥物/處置 | 建議 |
|---|---|
| Nintedanib(多標靶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 有條件建議使用(中度信心) |
| Pirfenidone | 有條件建議使用(中度信心) |
| 抗胃酸治療 | 有條件建議使用(極低信心,未變更) |
| 抗凝血劑(warfarin) | 強烈不建議(中度信心) |
| Prednisone + azathioprine + N-acetylcysteine 三合一 | 強烈不建議(低信心) |
| 選擇性內皮素受體拮抗劑(ambrisentan) | 強烈不建議(低信心) |
| Imatinib(單標靶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 強烈不建議(中度信心) |
| 雙重內皮素受體拮抗劑(macitentan、bosentan) | 有條件不建議(低信心) |
| 第五型磷酸二酯酶抑制劑(sildenafil) | 有條件不建議(中度信心) |
| N-acetylcysteine 單方 | 有條件不建議(低信心,未變更) |
來源:An Official ATS/ERS/JRS/ALAT 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 Treatment of Idiopathic Pulmonary Fibrosis — An Update of the 2011 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資料夾內 2014ATS_IPF.pdf)。IPF 相關肺高壓之治療與單肺/雙肺移植之比較,該版指引延後至下一版再作建議。
ERS/ATS 2025 — 間質性肺炎分類更新(重點)
此版分類的兩項主要進展:
- 依肺損傷的主要位置,將型態分為間質性病變與肺泡填充性病變;間質性病變再依纖維化與非纖維化分組——對可橫跨此光譜的 NSIP 與 BIP(bronchiolocentric interstitial pneumonia)型態尤其重要。
- 維持並進一步釐清預期疾病行為(disease behaviour)的重要性;並將PPFE(胸膜實質彈性纖維化)納為第八個獨立實體。
診斷信心度:診斷信心 ≧90% 為確定診斷;51–89% 為暫定診斷(代表進一步檢查仍可能有助益);無任何診斷之信心 >50% 者為無法分類之 ILD。臨床上常以 70% 信心度作為 IPF 診斷足以支持治療決策、不再進行侵入性檢查的門檻。
報告用語:建議以標準化語言描述影像與病理型態,例如「BIP 型態,傾向過敏性肺炎,鑑別診斷包含 CTD-ILD 與藥物相關 ILD」,再與臨床資料整合成多專科診斷,並明確記載診斷信心度。
來源:Ryerson CJ, et al. Update of the international multidisciplinary classification of the interstitial pneumonias: an ERS/ATS statement. Eur Respir J 2025(doi:10.1183/13993003.00158-2025)。
健保藥品給付規定 6.2.7 — Nintedanib、pirfenidone(原文)
1. 特發性肺纖維化
(1) 需檢附肺部 HRCT 影像檢查。
(2) 經專科醫師確診為 IPF 後,首次申請時病人的 FVC 預測值在 50~80% 之間。(112/7/1)
(3) 用於經專科醫師確診為 IPF,且 FVC 預測值 >80% 之病患,需具明顯症狀(病歷須清楚記載如呼吸困難、喘或咳嗽等臨床症狀)。
(4) 停止治療條件:肺功能出現惡化(FVC 預測值與最近一次申請時相比降低 10% 絕對值或以上),則進入 12 週的緩衝期,這段期間可先給予續用或得申請使用不同機轉的藥物治療 12 週;緩衝期後再測之 FVC 預測值與緩衝期前相比仍降低時,則認定為未改善,應停止用藥。
(5)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 24 週需檢送評估資料再次申請。
(6) Nintedanib 與 pirfenidone 不得同時併用。
2. Nintedanib 用於全身性硬化症有關之間質性肺病(SSc-ILD):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 需經免疫風濕專科醫師確診為全身性硬化症。
(2) 需檢附肺部 HRCT 影像及檢查報告,經胸腔內科及放射科醫師證實具有肺部纖維化且侵犯至少 10% 肺野,並符合 ILD 之診斷。
(3) 經胸腔內科及免疫風濕專科醫師確診為 SSc-ILD,且 FVC ≧40% 且 DLCO 為預估值之 30–89%,病歷須清楚記載相關臨床症狀。
(4) 使用 cyclophosphamide 或 azathioprine 或 mycophenolate mofetil 6 個月最高可耐受劑量後治療失敗的 SSc-ILD 病人。
(5)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 26 週需檢送肺功能評估報告資料再次申請。
(6) 停止治療條件:持續使用 nintedanib 52 週後,若 FVC 持續年下降 >100 毫升,得以續用並觀察 12 週,如再測之 FVC 未改善,則應停止使用。
3. Nintedanib 用於慢性漸進性纖維化間質性肺病(PF-ILD):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 需檢附肺部 HRCT 影像及檢查報告,證實具有肺部纖維化且侵犯至少 10% 肺野,並符合 ILD 之診斷。
(2) 經胸腔或風濕免疫專科醫師確認符合 PF-ILD 之疾病進展定義(須檢附過去一年內可證明疾病進展之病歷及相關檢查報告)。須符合肺功能惡化,且伴隨呼吸症狀惡化或 HRCT 有纖維化增加的證據。肺功能惡化可為以下任一:(a) FVC 預測值之絕對值降低 ≧5%;(b) DLCO 預測值之絕對值降低 ≧10%。
(3) 起始治療條件:病人的 FVC 為預測值之 45~80% 且 DLCO 為預估值之 30~80%,病歷須清楚記載相關臨床症狀。
(4) 停止治療條件:持續使用 nintedanib 52 週後,若 FVC 預測值持續年下降 10% 絕對值或以上,則進入 12 週緩衝期,緩衝期後再測之 FVC 預測值與緩衝期前相比仍降低時,應停止用藥。
(5)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 26 週需檢送評估資料再次申請。
來源: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 第 6 節 呼吸系統藥物(資料夾內 chap6_1150323.pdf)。生效與修訂日期:106/3/1、106/7/1、108/12/1、109/9/1、110/6/1、112/7/1、112/12/1。
指引與健保的主要落差
| 議題 | 指引 | 健保 6.2.7 |
|---|---|---|
| SSc-ILD 之 nintedanib | ACR 2023:第一線選項(有條件建議) | 須先用 CYC/AZA/MMF 6 個月最高耐受劑量後治療失敗,無法第一線給付 |
| SARD-ILD 之 pirfenidone | ACR 2023:RA-ILD 進展後可加用(有條件建議) | pirfenidone 僅收載於 IPF,SARD-ILD 使用一律自費 |
| PPF/PF-ILD 之進展認定 | PPF:症狀、生理、影像三取二——可在無肺功能下降下成立 | 必須有肺功能惡化(FVC ↓≧5% 或 DLCO ↓≧10%),再加症狀或影像其一 |
| 肺功能門檻 | PPF 定義未設 FVC/DLCO 上下限 | PF-ILD 起始須 FVC 45–80%、DLCO 30–80%;FVC >80% 之早期進展者不給付 |
| IPF 之肺功能門檻 | ATS/ERS/JRS/ALAT 未設 FVC 下限 | 首次申請 FVC 50–80%;FVC <50% 之重度病人不符首次申請條件;FVC >80% 則須具明顯症狀 |
| 抗纖維化與免疫抑制併用 | ACR 2023:不建議一開始就合併(無進展時亦不建議加上) | 條文未直接規範併用免疫抑制劑,但 nintedanib 與 pirfenidone 不得同時併用 |
| RP-ILD | ACR 2023:不以 nintedanib/pirfenidone 為第一線 | 三條路徑均要求慢性進展或特定肺功能區間,RP-ILD 不適用 |
- 本工具依據 ① Johnson SR, et al. 2023 ACR/CHEST Guideline for the Screening and Monitoring of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n People with Systemic Autoimmune Rheumatic Diseases(Arthritis Rheumatol 2024;76:1201–1213);② Johnson SR, et al. 2023 ACR/CHEST Guideline for the Treatment of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n People with Systemic Autoimmune Rheumatic Diseases(Arthritis Rheumatol 2024;76:1182–1200);③ An Official ATS/ERS/JRS/ALAT 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 Treatment of Idiopathic Pulmonary Fibrosis;④ Ryerson CJ, et al. ERS/ATS statement: Update of the international multidisciplinary classification of the interstitial pneumonias(Eur Respir J 2025);⑤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 第 6 節 6.2.7 建置,為臨床輔助參考,不能取代醫師判斷。
- ACR/CHEST 2023 指引僅適用於 RA、SSc、IIM、MCTD、SjD 五種疾病;SLE、ANCA 相關血管炎、未分化結締組織疾病與 IPAF 不在其範圍內,本工具對這些情況僅提供一般性提醒。
- PPF 之判定需由多專科團隊(胸腔科、風濕免疫科、胸腔放射科、病理科)共同討論;本工具之勾選結果僅供整理病歷與申報資料之用。
- ACR 2023 之建議絕大多數為「有條件建議」,代表證據確定性低或極低、且高度取決於個別病人的價值觀與偏好,臨床應用時須充分共享決策。
- 健保條文會隨時間修訂;抗纖維化藥物三條路徑均需事前審查核准後方可使用,且需定期(IPF 每 24 週、SSc-ILD 與 PF-ILD 每 26 週)檢送評估資料再次申請。實際處方與申報請以中央健康保險署最新公告為準。
- 本頁未涵蓋藥物劑量、不良反應監測、疫苗、肺復健、氧氣治療與肺臟移植轉介之完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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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F 判定與健保給付路徑定位圖
上排為 PPF 三準則之符合情形,下排為健保 6.2.7 之三條給付路徑與本例核對結果(重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