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hma ・ GINA 2026
氣喘用藥路徑試算
依 GINA 2026 Strategy Report 評估控制程度、選擇 Track 與 Step, 並對照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第 6 節「呼吸道藥物」之給付條件—— 包含吸入製劑處方量限制、三合一複方,以及 omalizumab、mepolizumab/benralizumab、dupilumab、tezepelumab 四種生物製劑的完整事前審查條件。
氣喘治療最重要的一個觀念:不要只靠「喘了才吸」的支氣管擴張劑。 現在的國際指引建議,連最輕微的氣喘都應該讓緩解藥裡含有吸入型類固醇, 才能真正減少急性發作。這個工具會依您最近四週的狀況判斷控制程度, 說明醫師會用哪一階的治療,以及台灣健保給付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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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左側資料後,按下「產生用藥建議」
即會顯示控制程度、Track/Step 與健保檢核。
依據條文與對照表
GINA 2026 治療階梯與健保第 6 節呼吸道藥物給付規定。
GINA 2026 Box 4-6 成人與青少年(12 歲以上)治療階梯
| Step | Track 1(優先) ICS-formoterol 作為緩解藥 | Track 2(替代) ICS-SABA 或 SABA 作為緩解藥 |
|---|---|---|
| 1 | AIR-only:需要時使用低劑量 ICS-formoterol | AIR-only:需要時低劑量 ICS+SABA(複方或分開兩支) |
| 2 | 低劑量維持 ICS | |
| 3 | MART:低劑量維持 ICS-formoterol | 低劑量維持 ICS-LABA |
| 4 | MART:中劑量維持 ICS-formoterol | 中劑量維持 ICS-LABA |
| 5 | 考慮加上 LAMA;轉介進行表型評估;考慮試用高劑量維持 ICS-formoterol(Track 1)或 ICS-LABA(Track 2);考慮 anti-IgE、anti-IL5/5R、anti-IL4Rα、anti-TSLP | |
| 緩解藥 | 需要時低劑量 ICS-formoterol | 需要時低劑量 ICS-SABA(若無法取得則用需要時 SABA) |
Track 1 為優先:使用 ICS-formoterol 作為緩解藥可降低急性惡化風險(相較於使用 SABA 緩解藥),且是單一吸入器的簡單策略。
選擇 Track 2 前,須先確認病人是否可能規則使用維持型 ICS。Track 2 若 ICS-formoterol 與 ICS-SABA 皆無法取得,才使用 SABA 緩解藥,並須密切監測維持型 ICS 的順從性,避免變成只用 SABA 的治療。
維持性口服類固醇只能作為最後手段。
GINA 2026 Box 4-4 初始治療選擇(成人與青少年)
| 表現 | 優先初始治療(Track 1) | 替代初始治療(Track 2) |
|---|---|---|
| 症狀不頻繁,例如每週 ≦ 2 天 | 需要時低劑量 ICS-formoterol Evidence A | 需要時低劑量 ICS+SABA(複方或分開) Evidence B。症狀如此不頻繁者極不可能規則使用每日 ICS |
| 症狀每週少於 3–5 天,肺功能正常或輕度下降 | 低劑量 ICS(每日)+需要時低劑量 ICS-SABA 或 SABA Evidence B。選擇前先考慮對每日 ICS 的順從性 | |
| 症狀多數日子(≧ 4 天/週),或每週 ≧ 1 次夜間醒來,或肺功能低下 | 低劑量 ICS-formoterol MART Evidence A | 低劑量 ICS-LABA +需要時 ICS-SABA(Evidence B) 或中劑量 ICS +需要時 SABA(Evidence A) |
| 每天有症狀或每週 ≧ 1 次夜間醒來,且肺功能低下或近期曾惡化 | 中劑量 ICS-formoterol MART Evidence B | 中劑量 ICS-LABA +需要時 ICS-SABA 或 SABA |
| 初次就診時正處於急性發作 | 依急性發作處理(含短療程 OCS 如屬嚴重),並開始中劑量 MART(Track 1)或中劑量 ICS-LABA +需要時 SABA(Track 2),Evidence D | |
開始治療後:2–3 個月後(或依臨床急迫性提早)評估反應;良好控制維持 3 個月後可考慮降階。
GINA Box 2-2 控制評估與 Box 4-2 ICS 劑量
過去 4 週,病人是否有:① 日間氣喘症狀每週超過 2 次?② 任何因氣喘夜間醒來?③ 因症狀使用緩解藥每週超過 2 次?④ 任何因氣喘導致的活動受限?
0 項=良好控制;1–2 項=部分控制;3–4 項=未控制。
成人與青少年每日 ICS 總劑量(mcg,metered dose)——低/中/高:
| 吸入型類固醇 | 低 | 中 | 高 |
|---|---|---|---|
| Beclometasone dipropionate(pMDI,標準顆粒,HFA) | 200–500 | >500–1000 | >1000 |
| Beclometasone dipropionate(DPI 或 pMDI,超細顆粒) | 100–200 | >200–400 | >400 |
| Budesonide(DPI 或 pMDI,標準顆粒,HFA) | 200–400 | >400–800 | >800 |
| Ciclesonide(pMDI,超細顆粒,HFA) | 80–160 | >160–320 | >320 |
| Fluticasone furoate(DPI) | 100 | 200 | |
| Fluticasone propionate(DPI 或 pMDI) | 100–250 | >250–500 | >500 |
| Mometasone furoate(pMDI,標準顆粒,HFA) | 200–400 | >400 | |
此不是等效劑量表,僅為各藥品「低/中/高」的建議每日總劑量;不同 ICS 之間的「中劑量」並不代表效價相等,換藥後應監測穩定度。低劑量 ICS 已能提供大部分病人多數的臨床效益;高劑量僅極少數病人需要,且與局部及全身副作用風險上升相關。
健保:吸入製劑處方量限制與三合一複方(氣喘適應症)
成人呼吸道疾患吸入製劑給付規定表:
・短效劑型:有症狀時使用,每日一般不超過 4–6 次;每 28 天處方不得超過 1 支;不建議長期規則使用。
・長效劑型:每日 1–2 次;限與類固醇藥物吸入劑合併使用於治療氣喘。
・合併低劑量 ICS 與 formoterol 之吸入劑:於 GINA 輕度氣喘可用於有症狀或急性發作時之緩解治療;於中度與重度氣喘則可用於每日維持以及緩解治療。輕度與中度氣喘每 28 天至多 1 支;重度氣喘每 28 天至多 2 支,但開立時病歷上應詳細記載氣喘發作與控制狀況,並註明上次取藥日期。
・吸入型類固醇:最大處方量每 28 天 2 瓶,需註明上次取藥日期。
Trelegy Ellipta 92/55/22 或 184/55/22 mcg(112/2/1):用於併用吸入性 LABA 和 ICS 治療氣喘仍控制不佳的成年病人,做為氣喘維持治療。每 28 天限 1 盒(30 劑)。
Trimbow(115/3/1):用於併用吸入性 LABA 和 ICS 治療氣喘仍控制不佳,且在過去一年至少發生一次急性惡化的成人病人,做為氣喘維持治療。每 28 天限 1 盒(120 劑)。
Enerzair Breezhaler(111/4/1):適用於併用吸入性 LABA 和 ICS 治療氣喘仍控制不佳,且在過去一年至少發生一次急性惡化的成人。每 28 天限 1 盒。
Montelukast(6.2.4/6.2.5):限用於 6 歲以上「輕度至中度持續性支氣管哮喘」,每日限 1 粒,病歷應記載上個月發作次數、頻率及 PEFR 變化。4 mg 咀嚼錠限 2 歲以上未滿 6 歲、顆粒劑限 6 個月以上未滿 6 歲。
健保:四種氣喘生物製劑的事前審查條件
6.2.6 Omalizumab(Xolair,anti-IgE)——12 歲以上(另有 6 歲以上未滿 13 歲條款),經胸腔內科/小兒科/過敏免疫專科醫師診斷為重度持續性氣喘,為非抽菸或正積極戒菸者,並須符合:
Ⅰ. 對某過敏原過敏之臨床病史,或體內/體外 IgE 試驗陽性;
Ⅱ. 檢附 Total IgE 檢驗結果,須介於 30~1300 IU/mL(使用抗 IgE 製劑後 IgE 降低者不在此限);
Ⅲ. 已接受高劑量 ICS(成人 > 800 mcg BDP/day,青少年 > 400 mcg)及併用其他治療仍控制不良,且過去四週控制不穩定(日間症狀每週 > 2 次、活動受限、夜間發作或醒來、需緩解藥每週 > 2 次,符合 2 項以上);
Ⅳ. 支氣管擴張試驗 FEV₁ reversibility > 12% 且絕對值增加 > 200 mL,或使用類固醇後 FEV₁ 增加 > 20%。
需事前審查;每月不得超過 2 次;使用 16 週後評估症狀確實改善方可繼續。
6.2.8 Mepolizumab(Nucala,anti-IL5)/Benralizumab(Fasenra,anti-IL5R)——嗜酸性白血球嚴重氣喘且控制不良,須符合:
⑴ Mepolizumab 限 6 歲以上;Benralizumab 限 18 歲以上;
⑵ 投藥前 12 個月內血中嗜酸性白血球 ≧ 300 cells/µL;
⑶ 已遵循最適切標準療法(=GINA Step 5),並持續使用口服 prednisolone 每天至少 5 mg:18 歲以上須過去 3 個月持續使用;6 歲以上未滿 18 歲須過去 1 個月;
⑷ 過去 12 個月內有 2 次以上因氣喘急性惡化需全身性類固醇,且其中至少 1 次需急診或住院。
需事前審查;使用 32 週後評估「惡化」情形是否減少。
6.2.9 Dupilumab(Dupixent,anti-IL4Rα)——12 歲以上,須符合:⑴ 專科醫師診斷;⑵ 12 個月內 eos ≧ 300;⑶ 已使用最適切標準療法;⑷ 持續口服 prednisolone ≧ 5 mg/day:18 歲以上過去 6 個月、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過去 1–3 個月;⑸ 過去 12 個月 ≧ 2 次惡化需全身性類固醇且至少 1 次急診或住院。
劑量:口服類固醇依賴型、或合併中重度異位性皮膚炎、或合併慢性鼻竇炎合併鼻息肉者,起始 600 mg 後每 2 週 300 mg;其他病人起始 400 mg 後每 2 週 200 mg。不得併用其他治療氣喘之生物製劑。32 週評估。
6.2.10 Tezepelumab(Tezspire,anti-TSLP)——18 歲以上成人,須符合:⑴ 已遵循最適切標準療法;⑵ 過去 12 個月 ≧ 2 次惡化需全身性類固醇且至少 1 次急診或住院。
不要求嗜酸性白血球數,也不要求口服類固醇依賴。需事前審查;每 4 週不得超過 1 次;32 週評估。
- 本工具依 GINA 2026 Strategy Report(Box 2-2、4-2、4-4、4-6)建置,為臨床輔助參考,不能取代醫師之個別化判斷。
- 健保檢核依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第 6 節「呼吸道藥物」(115/3/1 版)條文整理。給付規定會隨時間修訂,實際處方與申報請以最新公告及該品項健保代碼為準;生物製劑均需事前審查核准。
- 本頁的 Track/Step 判定針對 12 歲以上;6–11 歲兒童請依 GINA Box 4-12,5 歲以下請依 Box 11-3,本工具僅提供提示。
- 氣喘診斷應有可變氣流受限的客觀證據;本工具不能用於診斷,也不適用於急性發作的當場處置(請依 GINA Box 9-4/9-6)。
- ICS 劑量表非等效劑量表,換藥後應監測氣喘穩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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